一、以国家《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由档案室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提出档案材料鉴定销毁报告。
二、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形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登记造册,并写出档案销毁报告。
三、根据鉴定小组的报告,档案主管部门与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共同向主管院领导提交销毁档案的请示及销毁报告和清册,经A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四、销毁档案时必须由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形成部门共同组成现场监销人员,负责销毁档案的复核、清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备查。
五、销毁清册上必须有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的签字,并附有院长办公会关于档案销毁的纪要。
六、档案的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上注明“已销毁”。
七、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材料。